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机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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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专门机构有以下特点:
1. 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
只有在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科学、卫生等领域负有广泛活动职能的国际组织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2. 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彼此协调在人事、预算和财政方面的安排。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专门机构的关系。
3.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会员国、联系会员国和观察员,联合国的成员国并不当然是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专门机构有其本身的组织约章、机关体系、议事规则和经费来源。其决议不须经联合国批准。
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成立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范围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各专门机构以政府间协定作为其法律基础,其宗旨、原则、组织形式及职权范围等主要问题,均由此种基本文件加以规定。一般说,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专门机构,但有些专门机构也允许非自治领土和地区参加,不过这种成员的权利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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