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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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臻远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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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
乌拉圭回合以前,没有独立的《SPS协议》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它为东京回合所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涵盖。但在乌拉圭回合中形成了体系化的货物贸易多边法律体制,由GATT94和12个附属协议组成。《SPS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相分离,作为单独的一个附属协议。如此安排既有WTO协议整体框架各协议彼此衔接、交互作用的设计构想,又有其自身角度的独有考虑。
在总体上,12个附属协议共同遵循GATT的基本原则,延伸并具体发展其各项制度,除在适用范围上各有分工以便操作与解释外,它们彼此之间尚担负着交互作用、拾遗补缺的职责。从而一方面,通过其相互补充、良好衔接来保证整体制度体系的周延与完整,防止出现“真空地带”所致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各司其职、分工有序的条件下形成“合力效应”以保证高效、便捷的调整。《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恰恰体现了这种规范价值。
首先,《SPS协议》与其他11个附属协议一样,虽然与GATT94同属于《WTO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项下的协议,但它们与GATT94之间构成类似于单行法典中的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或相当于同一部门法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12项附属协议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诠释GATT的原则性规定,并加以具体化。正因如此,WTO关于附件1A的总体解释性说明中,为GATT条款与各附属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确立了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SPS协议》是与《农产品协议》相伴生的产物,并构成《农产品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农产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一大贡献,它把长期游离于GATT体制之外的占世界贸易总额13%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轨道。依照GATT法纪所要求的尽可能仅以关税提供保护的原则,《农产品协议》中极其重要的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单一关税制”(tariff-only regime)(即关税化)。由此,各国广泛使用的对农产品的所有保护措施,包括数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差价税(variable levies)、进口禁令(import bans)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全部以进口关税取而代之。关税化的过程彻底改变了反对进口农产品的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保护性壁垒结构。 但与此同时,由于GATT第20条(b)项承认各国政府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情况下,具有限制贸易的权利,因而,许多国家担心在关税化后,由于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被禁止采用,可能会导致一些国家更多地和不合理地对贸易使用动植检限制措施变相地限制农产品贸易。《SPS协议》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 实际上,从《农产品协议》序言及其第14条的表述 中,我们都可以知道,《SPS协议》本身就构成了《农产品协议》的一项内容。赵维田先生据此称之为“与进口准入、出口竞争、国内支持并列成为《农产品协议》的第4根支柱。”
再次,《SPS协议》与《TBT协议》在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两方面呈互补之态。
在适用范围上,《SPS协议》的适用范围界定清楚但相对狭窄。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其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则专指由其附件A第1条所下的定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a)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d)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由此, 我们发现,由该协议所调整的SPS措施其实就是用于防范所列举的四种风险(以下简称为特定风险)的各种技术措施。换言之,它们原本是属于TBT措施范畴的,是被《SPS协议》“特定化”了的TBT措施。经过特定化处理,使它们得以与其他TBT措施(或称之为“非SPS措施”)明确地区别开来。与《SPS协议》这种明确但相对狭窄的适用范围比较而言,《TBT协议》的适用范围无疑要广泛得多,也不易把握得多。概括地说,它包括了适用于针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而仅排除了“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政府采购的技术规格)与“《SPS协议》附件A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 两种不同的定义方法相结合——前者穷尽列举SPS措施的使用目的而形成明确的范围界限,后者“兜底式”加以概括——组成一个法律规制范围的完整集合体,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两协议在职责上的分工不应在管辖范围上造成任何空白”。
两协议在内容上,特别是在各自所体现的对GATT相关条款的解释作用方面亦相得益彰。尽管两协议都被视为是根据GATT第20条(b)项授权采取的“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的解释, 但它们仍存在着根本的差别。一方面,《SPS协议》完全就是对该项条款所包括的一般例外的解释,或者说补充与具体发展了其规定内容;而由《TBT协议》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第20条(b)项只构成其涉及范围的一部分,即它所有措施中的,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那部分措施。另一方面,《SPS协议》的所有内容都紧紧围绕第20条(b)项,对作为例外的“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的动机和它的“必需性”加以诠释。由此,凡符合了该协议各项规定的SPS措施即可被视为满足了“例外”所要求的条件,得以豁免GATT的相关义务。《TBT协议》则不然,虽然在字面意义上,TBT措施也可归于GATT第20条所列的若干例外事项,但该协议本身并没有从解释例外的角度出发,更没有具体规定构成例外的标准与条件,而是直接地、更为具体地重申了GATT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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