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离婚了,我有个孩子,我岳母极力反对,我女朋友不好做,说只要能让她家人意见小一点,就愿意嫁给我

因为我离婚了,我有个孩子,我岳母极力反对,我女朋友不好做,说只要能让她家人意见小一点,就愿意嫁给我,我女朋友未婚,有生里问题,不容易怀孕,在我们分手前,她愿意每个月排卵期... 因为我离婚了,我有个孩子,我岳母极力反对,我女朋友不好做,说只要能让她家人意见小一点,就愿意嫁给我,我女朋友未婚,有生里问题,不容易怀孕,在我们分手前,她愿意每个月排卵期都陪我,但是还是提出了分手,他要听从家里的话,无论什么样的年底准备结婚,我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让我父母同意吗?任何代价我都无所谓?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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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无事不言L
2016-09-15 · TA获得超过141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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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主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父母的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是否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你具备这些条件,就能答应官司,不然也可以找出证据证明男方不具备照顾好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也可以帮助你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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