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的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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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六)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八)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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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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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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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具体岗位的防护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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