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无意中在看民法教材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条:如果男女双方系实施婚姻,虽未办理结婚的法定程序,但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手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享有...
无意中在看民法教材的时候看到这样一条:如果男女双方系实施婚姻,虽未办理结婚的法定程序,但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手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享有继承权。
不知道是不是对的。因为新的婚姻法是不承认新法颁布以后才开始的事实婚姻的。
如果是对的,能不能讲一下是那个司法解释里的。谢谢!!!
其实我想问的是继承法中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法是承认其继承权利的。
那对于事实婚姻的配偶,自一方死后,是否拥有继承权? 展开
不知道是不是对的。因为新的婚姻法是不承认新法颁布以后才开始的事实婚姻的。
如果是对的,能不能讲一下是那个司法解释里的。谢谢!!!
其实我想问的是继承法中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法是承认其继承权利的。
那对于事实婚姻的配偶,自一方死后,是否拥有继承权? 展开
5个回答
优质机构答主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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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事实婚姻,首先要解释一下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么,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有效?将是涉及到有无继承权的关键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五条说(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简单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就当然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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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楼上两位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双方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为这个规定的颁布时间在《婚姻法》修改之后,所以婚姻法修改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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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承认新法颁布以后才开始的事实婚姻,所以,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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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你所了解的一样,新婚姻法是不承认新法颁布以后才开始的事实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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