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和B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但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也如数接收了B公司的付款,但没有任何实物交割。问题是A公司和B公司伪造了购货合同,和送货单,看起来手续...
A公司和B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但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 也如数接收了B公司的付款, 但没有任何实物交割。 问题是A公司和B公司伪造了购货合同, 和送货单, 看起来手续是齐全的。 但A公司的仓库里没有和送货单匹配的出货记录, 现在有利的地方是我朋友在A公司负责全部送货事宜, 他可以站出来作证没有向B公司送货的事实。
A公司累计虚开给B公司的发票金额过100万了, 涉及税款17万以上。 我不知道是否有把握成功, 让A公司的负责人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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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累计虚开给B公司的发票金额过100万了, 涉及税款17万以上。 我不知道是否有把握成功, 让A公司的负责人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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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
2、打12366举报。
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扩展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行为犯,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和客观上造成税款损失不影响定罪,应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另外,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虚开的真正目的,而刑法205条又没有明确规定骗取税款为构罪必要要件,法院基于裁判安全的考虑,作有罪判决相对更安全。
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现有判例,有罪判决的数量多于无罪判决。现有无罪判决的裁判说理主要是采信最高法院及法官的相关观点,而有罪判决的说理主要是以行为犯作为理论支持。
另据我们核实,最高法虽然曾作出过2份个案批复,但是截止目前为止尚未能在公开渠道获得原文,只是偶尔被最高法法官的相关文章引用,故不排除是因为许多基层法院法官未必知道该2份批复的存在而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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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我是国税局的,这个问题问的好,如果我没猜错的话,接收B公司付款应该走的是现金而不是银行转账,即使银行转账也很好查,应为这笔款很快会回去。而且应该没有运输发票吧,买家和卖家都没有承担运费,因为是虚的嘛
你应该很有把握了,我来告诉你几个途径
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
2、打12366举报
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很详细了吧,采纳我的意见吧
你应该很有把握了,我来告诉你几个途径
1、到国税局稽查局直接实名举报,最好是当地上一级的稽查局。实名举报结果必须反馈给举报人,并征求举报人的意见
2、打12366举报
3、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举报
很详细了吧,采纳我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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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是现金,是通过支票走的银行帐。
其实内情是这样子的, A公司是跟H公司做生意,A公司供货给H公司, H公司把A公司的原材料加工成配件后供货给B公司, H公司把B公司的支票直接给A公司, 让A公司开发票给B公司。
从业务上来看, B公司是做整机的, 只需要H公司加工的配件, 不可能需要A公司的原材料
他们没有运输发票, 但是A公司确实送货给过H公司, 这需要运输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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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你说的这种情况,那就不是虚开了,是一笔委托加工业务。A委托给H,H加工后应该供给A公司,然后H向A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加工费。H公司为什么让A公司开给B公司啊,是不是H不是一般纳税人委托B公司代为收款,然后作为报酬发票给B公司抵扣税款了?
运输发票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一种方法,A公司送货给H公司,在证据上不能证明A和B直接有业务关系。
只要A明明知道A和B之间没有直接的加工业务,而A还要开票给B公司,那就是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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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实清楚证据齐全,A公司负责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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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大的问题是A公司伪造了合同和送货单给B公司, 手续是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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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只有人证没有物证,那就基本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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