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案例分析2
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再此停...
谢某,男,26岁,XX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2004年10月14日早上7时许,谢某驾驶121路1234号车搭载20余名乘客驶近XX中学门前的公交车站时,同样要再此停靠上下车的一辆120路车正在前面靠边行驶准备进站。为了抢在120路车前面进站谢某加大油门,驾车从120路车左侧超越,然后向右猛打方向盘冲向车站。此时,在站上候车的50余名乘客正迎向车子走来准备上车。谢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谢某的车速过快、惯性较大,车写的乘客闪不及,以至12人被车撞到刮倒受伤。同时,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跌倒或与车内设施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经鉴定,受伤乘客中4人重伤,6人轻伤,11人微伤。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问题: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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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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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 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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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谢某作为一名公车司机,应当预见到当他紧急超车抢客可能会导致乘客伤亡,但没能预见,造成乘客受伤,属于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但是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完全可以被评价在交通肇事罪当中,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谢某作为一名公车司机,应当预见到当他紧急超车抢客可能会导致乘客伤亡,但没能预见,造成乘客受伤,属于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但是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完全可以被评价在交通肇事罪当中,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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