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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
(1)我A公司以电传方式向美国B公司发盘出售某农产品,数量为1000公吨,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新麻袋包装,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此外,该发盘中还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A公司发盘后的第2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装运。此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因此A公司拒绝按原发盘条件向B公司供货,并立即退回了信用证。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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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做法毫无道理,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因为“A公司发盘中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且A公司发盘后的第2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而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装运”,因此对于A公司的发盘来说,B公司的回复和开证,都在A公司发盘的有效期内,即表示了接受,且为有效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成立。
而A公司因该货物的行情上涨而拒绝交货,是严重的违约——其实就是十足的无赖行为!!!
而A公司因该货物的行情上涨而拒绝交货,是严重的违约——其实就是十足的无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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