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广大知情人士,帮忙解答下农村的拆迁赔偿事宜,谢谢!
2002年到重庆读技校,2004毕业,未满18周岁,当时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2007年去学校转户口回农村未果,户口转到乡镇集体户口,因我没有工作和房产,于2...
2002年到重庆读技校,2004毕业,未满18周岁,当时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2007年去学校转户口回农村未果,户口转到乡镇集体户口,因我没有工作和房产,于2017年2月父子相互投靠迁入父亲户头下,现我的户口定义为非农业人口,因2017年8月份村里开始拆迁,我妻子是外地的农村户口,迁入我的居住地村里,也并入了父亲的户头下,现拆迁办告知我们,我、妻子、孩子、都是非农业人口,享受不了农村的房屋土地拆迁赔偿补助,但我也有承包土地,无房产,毕业后也没有享受任何关于的拆迁补助,我妻子户口于今年8月中旬迁入。请问:我与妻子、小孩,能享受到村里的拆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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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婚姻法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发放的,婚姻法第九条规定了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政府工作不会严重脱离这两个法律,即拆迁对象必须定性成家庭,家庭人口或者人口数仅供参考,人民群众不要认为人口数可以起决定性作用。你们和你父母是一个家庭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婚姻法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按照家庭批准发放的,婚姻法第九条规定了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政府工作不会严重脱离这两个法律,即拆迁对象必须定性成家庭,家庭人口或者人口数仅供参考,人民群众不要认为人口数可以起决定性作用。你们和你父母是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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