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交的公积金可以在外地买房吗
可以。但是不能用上海公积金贷款,只能等外地买房之后,携带房产证和发票到上海的公积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出来。但是,有期限的。就是拿到产证的6个月之内。
上海市支持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但是支持上海市的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的城市很有限,主要有以下:
扩展资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参考资料:
异地购房提供材料可提取。
提取流程:
需要向缴存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上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办理异地贷款的申请,工作人员会确认你的申请所述信息是否属实,确认无误之后,工作人员将为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持身份证、购房合同、异地贷款使用证明等资料前往老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资料,工作人员会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上海的管理中心会对你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扩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资格:
无论异地还是本地,都需要先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1.只有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需连续六个月缴存且余额不得低于16666元。
3.如果配偶一方申请过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贷款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次公积金贷款。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未偿还的商业贷款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
异地购房提供材料可提取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身份证明材料;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 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公积金
异地购房提供材料可提取。
提取流程:
1、需要向缴存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上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办理异地贷款的申请,工作人员会确认你的申请所述信息是否属实,确认无误之后,工作人员将为你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持身份证、购房合同、异地贷款使用证明等资料前往老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资料,工作人员会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上海的管理中心会对你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