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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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一、二等奖的占获奖总人数的五分之三,
获二、三等奖的占获奖总人数的十分之七
将上面两项相加,则相当于(获奖总人数+获二等奖人数)为获奖总人数的(五分之三 + 十分之七= 十分之十三)
那么获二等奖人数为获奖总人数的十分之三
获二、三等奖的占获奖总人数的十分之七
将上面两项相加,则相当于(获奖总人数+获二等奖人数)为获奖总人数的(五分之三 + 十分之七= 十分之十三)
那么获二等奖人数为获奖总人数的十分之三
追问
是不是再用十分之十三减去十分之十
追答
是的。
就相当于 (获奖总人数)+(获二等奖人数)= (十分之十三) × (获奖总人数)
两边减去 (获奖总人数)
得到 (获二等奖人数)= (十分之三) × (获奖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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