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情:公司是由张氏兄弟三人于2001年11月份各投资20万元发起成立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28里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李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个体户,在2000年...
案情:公司是由张氏兄弟三人于2001年11月份各投资20万元发起成立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28里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李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个体户,在2000年曾因拖欠某服装厂贷款,被法院判决败诉,并将其商店的财产和他个人的摩托车变卖偿还债务。之后李某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开拓市场,经其努力经营,其商店恢复生气。同时与甲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来往。2002年6月甲公司从李某处批了一批工作服,欠下20万元迟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贷款,法院判决李某胜诉,但甲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无力偿还债务故迟迟未执行判决。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张氏兄弟,要求变卖张氏兄弟的个人住房以抵偿债务。
问题:李某能否要求张氏兄弟以个人住房抵偿债务?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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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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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求!
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申请甲公司破产,或者张氏兄弟没有申请甲公司破产,李某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取得债权人地位,从破产财产中获得赔偿。
理由很简单,因为是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的财产支付,不能以股东个人财产支付,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氏兄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张氏兄弟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起诉申请甲公司破产,或者张氏兄弟没有申请甲公司破产,李某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取得债权人地位,从破产财产中获得赔偿。
理由很简单,因为是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的财产支付,不能以股东个人财产支付,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氏兄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由张氏兄弟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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