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情:公司是由张氏兄弟三人于2001年11月份各投资20万元发起成立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28里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李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个体户,在2000年...
案情:公司是由张氏兄弟三人于2001年11月份各投资20万元发起成立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28里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李某是一个经营服装百货个体户,在2000年曾因拖欠某服装厂贷款,被法院判决败诉,并将其商店的财产和他个人的摩托车变卖偿还债务。之后李某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开拓市场,经其努力经营,其商店恢复生气。同时与甲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来往。2002年6月甲公司从李某处批了一批工作服,欠下20万元迟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贷款,法院判决李某胜诉,但甲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无力偿还债务故迟迟未执行判决。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张氏兄弟,要求变卖张氏兄弟的个人住房以抵偿债务。
问题:李某能否要求张氏兄弟以个人住房抵偿债务?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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