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辞职,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还没找到人接手
我在一家小公司做会计,4个月前,公司与我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2个月,2个月后公司让我写了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已经被批准了,可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一个月了,他们还没找我签...
我在一家小公司做会计,4个月前,公司与我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试用期2个月,2个月后公司让我写了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已经被批准了,可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一个月了,他们还没找我签订正式合同,而在那个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我不想在这里做了,所以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由于没有签订协议,我就口头和他们说的,当时想想没有签订协议,认为2、3个星期就可以走了,毕竟也希望让公司能够找到人接手好点,可3个星期过去了还没找到人接手,而这段时间我也找到新的工作了,由于公司领导还不错,我向新的公司申请,延期2个星期过去,新公司同意了,所以我和领导约定好,我最多拖两个星期,可现在2个星期马上就过去了,我还发现他们有人接手的样子。
已经整整5个星期了啊,我找到的新公司肯定是不能够拖了,我感觉我自己已经做得仁至义尽了,一个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人给了他们1个多月时间了,可他们还没人给我接手。我是财务工作,仅有我一个会计,没人接手,公司财务就无法进行下去的。我想直接就这样走了,也不管了,可我发现会计政策中,说会计离职必须交接,虽然没签合同,可我和上一个会计可是交接过的,现在我找不到人可以交接下去,大家告诉我声怎么办? 展开
已经整整5个星期了啊,我找到的新公司肯定是不能够拖了,我感觉我自己已经做得仁至义尽了,一个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人给了他们1个多月时间了,可他们还没人给我接手。我是财务工作,仅有我一个会计,没人接手,公司财务就无法进行下去的。我想直接就这样走了,也不管了,可我发现会计政策中,说会计离职必须交接,虽然没签合同,可我和上一个会计可是交接过的,现在我找不到人可以交接下去,大家告诉我声怎么办?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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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你可以按第83条规定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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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你直接跟领导说找个人过来接收,你明天就走了,他如果找不到人你就直接把资料交他,写张条子让他签字,不签就直接走人,工作找好了你也没必要再申请仲裁什么的,不现实,有工资压着直接问下领导给不给你不给就算了,别闹得太僵,不然这边跟你新的工作领导说些狠话说不定两边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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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我都是好好和他们商量的,你想整整给了5个星期时间,我也不是喜欢闹僵的人,可现在我不得不走了,我不能为了一个要走的公司,而放弃自己新的工作的。
现在关键是我不闹僵,他们可能会和我闹僵啊。我下午肯定会和他们说的,我得走了,搞不好他们就会不同意了。
前两个星期都商定好了,我在做两个星期的,是他们先违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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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僵了,去了新公司那边如果有提问最好别隐瞒,如实回答,这样应该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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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你就没有劳动保障,换句话说你也没有履行的义务了,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还可以申诉要求2倍工资,公司没有立场要求你,建议你把手头的工作记录下来,虽然没人交接,但交接表你还是做一个吧,走之前丢给公司OK,记得自己留一份,记录下你给了谁。
追问
工资什么我也不要了,就半个月了,主要是我不能拖了,我给了5个星期了,感觉足够了,我就是正式签订合同,那也是一个月就够了啊,何况我没和他签合同,他们还没找到接手的不应该是我的责任了。
只是财务没人交接是个麻烦事情。管他了,这个星期一过我就走,我不能为了我要离开的公司而放弃我新的前途的,从情感上我认为我已经做到位了,毕竟给了充裕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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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走人,你应尽的义务已经完成,不要理她们了,没有会计,你交接给你领导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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