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式的机关公文写作的函件,结束语部分,此函或此复后面要加句号吗?
要加句号。
公文的结束语属于公文正文的内容,整个正文的字体应保持一致。
作为“此函”或“此复”等这类结束语来说,为汉语缩略语,全称为“特此回复”或“特此函复”。在回复征求意见稿的公文中,常用到"此复”一词作结束语。
无论是缩略语,还是全称,其后标点符号均不得省略,应当使用句号“。”,不得使用感叹号“!”等感情色彩明显的标点符号。
因此应在“此函”或“此复”后面要加句号。
扩展资料:
函的写作注意事项:
1、 发文字号: 在一般公文的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号后加一 “函” 字, “×府函 如 〔2004〕 23 号” ,也有的函涉及的是一般性事项,没有发文字号。
2、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函中需要承办的事由谁主管,就主送给哪个机 关。
3、语言要求:作为一种公函,多半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平行文,关系是平等的,所 以态度也应该平等、诚恳,语气尽量用商量的口吻。
4、正文:
(1)缘由,即发函的目的理由,一般在正文的一开头就要有所交代,而且要交代得清 楚明白、合情合理。
(2)事项,就是发函要办理的公务,或要商洽、询问、请批的事项,或要回答、批准 的问题。要说得明确、具体、实在。
(3)不同种类的函,有不同的惯用结束语, 去函的结语 “专此函达”“即请函复”“请函复”“请 、 、 、 复,可否”“请予回复”“务希函复”“此 , 、 、 致 敬礼” 复函的结语 “特此函复” “专此函复”“此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此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函
非常感谢您,不过还想请教下,如果是“特此函复”,“此函盼复”之类的结束语后面,需要加标点吗?有没有详细的文件根据?
可以加标点,最发为“。”不建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