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总额一样吗
根据财会2014年8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的规定,职工薪酬由原来的8项内容改为4项,即将原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再新增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作为改后的第一项内容短期薪酬;将原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改为第二项内容离职后福利;第三项内容仍为辞退福利;第四项内容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职工薪酬的核算应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个一级明细,再在短期薪酬下设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二级明细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即分别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型服务企业按8%)扣除,但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的职工薪酬与税法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但不等于税法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会计职工薪酬中短期薪酬的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应发数,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