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内温度低于19度是否缴纳暖气费需要根据当地的固定来确定,以临沂为例,室内温度低于19度高于18度的,需要正常缴纳采暖费。
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扩展资料: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并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临沂市政府——临沂市供热条例
冬季供热直接关系着百姓的冷暖,每年到供暖前夕,兰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都要召开协调会,并三令五申,要求供热单位全力以赴保证居民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季,然而谁又能想到,一提起暖气费的收缴,不仅住户怨声载道,就连供热部门也焦头烂额。
难以扯清的室温标准10月24日,家住兰州王家堡15-50号兰石研究所家属院的一位老人来到报社,据他称,他所在的物业公司为了催交取暖费竟然给居民断电。这位大爷说他去年的暖气费没有交清,没有交的原因是室温不达标,按规定,室温达不到18℃,用户可以拒交暖气费,物业部门断电催费实在让他难以理解。但记者采访负责该区供暖的物业公司时,有关负责人说,取暖费的收取令他们头疼不已,用户不缴或拖欠暖气费的理由是室温没达到18℃,但当你测量室温达标时,一些住户认为你的测温仪器有问题,对测量结果不认可,还有一些住户甚至认为只有测温时室内温度合格,等测量完后室温就降下来了。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说,供热部门与用户在室温标准方面似乎无法达成共识。
恶意欠费成为“顽疾”据了解,拖欠取暖费已经成为兰州市结束福利供暖后很突出的问题,每年供暖之前,供热部门都要对一些拖欠大户实施停暖。国电兰州热电有限公司南干线管理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尽管近两年来取暖费的拖欠比例逐步减小,但是具体到某个居民楼或家属院,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楼群的供暖,如果收缴的暖气费无法维持整个楼群的运营,只有停止供暖,因为供热站无法弥补因拖欠造成的巨额亏损。
供热条例操作难兰宁小区物业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说,兰州市在供热方面的矛盾十分突出,正因为如此,政府才出台了专门条例来调整和加以规范,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操作起来很难。这位人士称,条例规定了室温不达标用户可以拒交暖气费,但是对室温标准的界定本身就很难,往往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缺乏权威的仲裁者;还有一个方面,即使室温不达标,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比如管道设施、房屋结构等等,这些问题都很复杂,牵扯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住户,而条例中对这些问题都没有细化,因此执行起来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