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大于多少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少于1.8mm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1、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扩展资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GB 7718—20112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21-06-03 广告
1、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