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情况下的证据称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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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是指新发现和新提供的,在一审中因客观因素没有提供或举证期无法提供,或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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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新证据”,是指原审(或称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44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注:《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颁布,经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条文顺序有所调整)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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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束后新出现,新发生的证据。或在一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调取,提供到的证据。这里客观原因是指非当事人自身责任的。如果是当事人自己未搜集,未想起来,因故不提交的,不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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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提交过的证据就是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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