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物权担保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款。设:(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 甲以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 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款。 设:( 1) 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 片瓦未留, 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 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 可否?( 2) 后甲分立为丙、 丁两公司, 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 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 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 可否? ( 5) 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至500万元, 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 乙不允。 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3) 后甲还款400万元, 余600万元到期不还, 现乙主张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 可否?( 4) 后甲公司分立为丙、 丁两公司, 丙分得3幢楼房, 丁分得2幢楼房。 现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 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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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时反而低于民法部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这些民法部门法都是“特别法”。而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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