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前述规定以外的地质项目,由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除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