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矿业发展与商业性矿产勘查
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当前,作为民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矿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推动下,将更加快其发展速度,民营矿业企业已成为市场主体之一。
一、我国民营矿业发展历程
我国民营矿业实质上早已存在,但对它的认识也是与时俱进的,这从政府部门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统计年报中可以得到反映;在1988年以前只单一的统计国营矿山企业情况;1989~1995年,除统计国有国营矿山外,还统计了集体、个体矿山开发利用情况;1996~1998年,统计科目改变为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大中型矿山和非国有及小型矿山,首次提出了按矿山经济类型统计,并首次把“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开采利用情况列入政府部门正式统计工作;1999年以来,更明确按经济类型进行统计,且内容更加明细、丰富,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民营矿业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已经有了自己相应的地位。
民营矿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而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民营矿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已存在,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营矿业仅以极少数的个体采矿和乡镇集体企业形式存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前,进入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的特点是无法可依,所有制形式单调,并在“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政策鼓励下,民营矿业急速发展,如福建省当时一下就发展到3万多个,但主要仍以乡办民采(集体性质)的形式为主,同时,个体、私营企业形式开始无序发展,没有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
第二阶段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后到1996年第一次修正案出台之前。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阶段各省、区、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本省(区、市)具体实际,都制定了相关管理法规,开始大力宣传推行依法办矿,并要求必须办理或补办勘查、采矿许可证,依法持证办矿。同时,持续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个阶段民营矿业发展特点是: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民营矿业发展开始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主流民营矿山企业基本依法办矿,但探矿权、采矿权仍是通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同时无证开采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民营矿山企业得到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本阶段后期(1993~1995年)达到高峰,其作用开始显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矛盾突出,整顿力度加大。
第三阶段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出台之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依法有偿转让,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权和商品权的属性,特别是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其他一系列规定、办法的出台,以及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实施,矿业发展环境的改善,使矿业权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市场中运作成为可能。这个阶段的特点是:民营矿业发展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矿业权依法出让、转让制度开始运行,民营矿山企业对矿业权的认知有了极大的提高和重视,其矿业权的获得除行政审批外,还可以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开始显现,虽然仍存在非法勘查、采矿和矿业权非法转让,但这已不是主流;民营矿业经济形式和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尽管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如各省(区)投资矿业量和质的差异性和在发展进程中一部分企业走上现代企业轨道,另一部分仍处于低水平状态],但民营矿业已开始从数量型向质量提高方向转变并逐步进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及资源来源
民营矿业开发的矿种可达180余种,它与各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特色相一致,与中小型矿床丰富程度相一致,从总体数量上看,目前民营矿业开发以非金属矿产为主,而金属矿产次之。非金属矿主要是:砂石、粘土、建筑石材(含饰面石材)、水泥灰岩、熔剂灰岩、白云石、萤石、煤、硫、石膏、盐矿、方解石、叶蜡石、高岭土及膨润土等粘土类矿物等;金属矿以铁、锰、铜、金、铅锌、锡、锑等为主,近年高效益金属矿产开发在增长。但许多省区非金属矿产产值都大于金属矿产产值,如据安徽省统计,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年产值分别是22.28亿元、4亿元及30亿元,非金属矿产年产值占民营矿业企业年产值的92.8%。
目前,民营矿业企业(除少部分非法无证开采外)均已通过申请审批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矿业权。根据民营矿业企业自身的条件和矿产资源条件,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所开发的资源仍是国有矿山边缘零星资源或不适合国营矿山企业开采的小型矿产地或没有做过详细地质工作乃至没有做地质工作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非金属矿产,如建筑石材等矿产。随着改革的深入,民营矿业企业实力、素质的提高,特别是矿业权市场启动以来,民营矿业投资和经济成分多元化局面已经出现,在矿业权市场上已可平等地获取矿业权,民营矿业资源来源状况正逐步改善,已经有少数民营矿业企业通过矿业权市场运作取得有规模且经详细勘查的矿产资源,这种情况逐步增多,同时,也有少数有实力的民营矿业企业开始自筹资金依法取得探矿权进行矿产资源的风险勘查,解决后继接替资源储备,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二)民营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民营矿业已经历了一个相当的发展历程,随着改革进程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在民营矿业已形成一个巨大实体,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1.民营矿业已构成我国矿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地区经济发展的依托
据统计,全国民营矿业企业不仅数量上远大于国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3%,而且在年开采矿石量、产值以及矿业就业人数上均超过国营企业,分别约占总数的74%、52%、63%。各省(区)由于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在上述几方面存在差异。许多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发育省(区),矿业经济是其经济发展的支柱和依托,如安徽省池州地区,民营矿业543家,占该市矿山企业总数的97%,矿业产值占该市工业产值的25%,矿业、旅游业、农业并列为该市经济发展三大支柱;福建省泉州市,民营矿业年产值6亿多元,如果加上矿产加工业,每年产值达300亿元;广西的南丹、大新等县都把矿业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南丹县地方财政税收的70%来自民营矿业,大新县上交税金中60%是民营矿业提供的。民营矿业的发展,极大地带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当地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还激活了当地资金、人力等各种资源潜力的发挥,带动各项服务业市场的发展。民营矿业的发展对各地区经济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矿业在有的矿业行业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据有色金属管理部门统计,非国有经济成分占1/2以上。
2.民营矿业的发展对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经济,加快脱贫步伐,致使一部分人合法地率先富起来,又促使共同富裕政策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了特有的作用
民营矿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大批就业岗位,特别是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找到一个很好的出路,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民营矿业企业用工制度灵活,形式多样,在当前很适合于农村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对促进社会发展和安定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安徽铜陵朝山村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小山村,全村290户,1123人,20世纪90年代初期人均年收入不过500元,1992年开始准备开发小金矿,1993年小规模生产,1998年年产黄金超万两,是“安徽黄金第一村”,全村500多闲散劳力得到安置,收入现已达人均年4800元,实现全村共同富裕,在该区树立了率先富起来的新形象,起到发展新农村的示范作用,同时推动了村镇建设。新村规划先进,建一流的学校、教育基地、农民公寓、别墅新村等,被授予“全国科教兴村示范村”、“农村生态村”、“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村”等,现在继续以开矿为主,同时发展其他产业,成立了集团公司,向新的目标发展。
3.民营矿业的发展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充分利用
民营矿业发展对我国矿产资源特点的发挥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这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大中型矿山周围的边缘矿、零星矿及残留矿柱等大中型矿山不能或不愿开采的矿,民营矿产予以充分开发。二是一些不需做详细地勘工作的矿产,如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民营矿业企业予以开发。三是小型矿床得到充分的开发,我国矿床的一大特点就是小型矿多,据不完全统计,小型矿床占矿床总数的2/3以上,从民营矿业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矿山企业的现象中可以找到它们的内在联系。据统计,全国矿山企业中国有企业仅占4.7%,而民营矿业企业占95.3%;在各种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中,小型矿山企业(含小矿)占的比例都很大,从84.07%到99.92%(见表5一1)。这说明民营矿业企业是以小型矿(小矿)山企业为主,多是以小型矿床(点)为开采对象,使我国小型矿床多的特点得以充分发挥。在民营矿业中虽也有像福建紫金、内蒙古伊泰等大型矿业集团,但大部分仍是小而散的矿山企业,民营矿业对这上述几种类型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对资源保护和节约的贡献。
表5-1 我国小型矿山企业数情况表
4.民营矿业的发展,推动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场对矿产资源需求的旺盛,受市场和利益的导向,近年来民营企业进入矿业领域逐渐扩大,民营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2003年以来,据许多省(区)不完全统计,社会(主要是民营)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数额占总投入额的50%以上,特别是煤、铁等社会需求大而资源丰富的省(区),如内蒙古、山西两省(区)民营资本占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总量的70%,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社会资本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达1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
随着民营矿业的发展,一些企业逐渐壮大,有的成为集团公司,这些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为扩大规模和后续发展接替资源的需求,开始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如紫金、伊泰等集团一年都投入几千万元,一些中小民营矿业企业,如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用于找矿;江西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在收购一批钨矿小企业后,立即投入700万元找后备资源,安徽铜陵朝山金磁集团(原为村办小矿)有限责任公司就提出以地质为基础,把找矿放在首位,从1998年投资近千万元进入找矿勘查。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宽和法规的完善,民营资本还将以更快的速度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并推动其发展。
5.民营矿业的发展对矿业权流转制度和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功能将进一步发挥。民营矿业企业是矿业权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主体。民营资本大量涌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这就形成了对矿业权需求的增加,构成了矿业权市场运行的基础,在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流转制度后,特别是国土资源部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办法以来,民营矿业企业基本上是通过市场运作而获得矿业权,特别是具有规模和实力的矿业企业,十分重视对矿业权的更多获得和控制,以保证其后续的利益,如福建紫金集团用7种办法运作矿业权:一次性买断;收购企业股份;企业兼并;合作勘查开发;竞标;自行申请登记等,总之尽量多地掌控矿业权。
民营矿业的发展推进矿业权市场的繁荣,同时,也促进市场规范化的建设进程,它是不断推动矿业权市场发展、完善,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动力之一。
(三)民营矿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主客观条件和发展环境,民营矿业当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是比较突出的。
1.“多、少、小、散、低”的特点在现阶段仍然比较突出
“多”是指矿业企业数量众多,据有关统计全国民营矿业占全国矿业企业总数的95%。
“少”是指具有规模经营、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的企业居少数。
“小”是指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小,据统计资料,全国国有国营矿山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为十几万吨/个以上,民营矿业企业年均产矿石量仅2万余吨/个,相当部分个体企业生产能力还小于此数。
“散”是指矿山的离散度,由于资源及其他特点所致,民营矿业大部分散分布在广大山区和农村。
“低”,其所指内涵较多,主要指大部分民营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家长式管理模式较多,个体、合作制企业较多,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的企业多,粗放式经营;开采技术水平低,绝大部分企业没有或缺乏先进技术和装备,有许多还是采用最原始的采掘工具、方法,作坊式生产,技术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民企只生产初级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员工文化素质低,人才缺乏,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大量使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技术队伍难以形成;矿产资源利用率低;企业及员工平均创造的工业产值低,也就是效益低,大部分与国营矿山企业以及民营矿业中较先进企业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
2.矿产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
民营矿业对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国有国营企业中也存在矿产资源浪费问题,但民营矿业中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蚕食国营矿山资源、越界开采、大矿小开、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富、“三率”低下、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较多,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据资料,当前民营煤矿回采率只有10%~15%,大量浪费煤炭资源;广西南丹县一些民营企业不仅在国有矿山外围采矿,而且在国有矿山已控制的生产作业区内大量盗采,如高峰矿100号矿体有700多吨矿石量,由于民采使其损失矿量达400万吨,实为罕见,等等。这在非金属矿方面表现更为普遍突出,无资料指导开矿,许多未经地质工作的非金属矿被分割开采等。
3.生态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
由于许多民营矿山企业能力小,还有许多是贫困地区,加上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动的短期行为,以及管理不到位,自觉不自觉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造成矿区塌陷、耕地森林草地破坏、水土流失、泥石流、水质污染、景观破坏等是相当普遍存在的现象,往往造成民营矿业主前面赚钱,后面留下一大堆环境问题由政府买单治理的不合理现象。虽然现在有些比较规范的民营矿业已开始重视环保与生产同步建设,但大部分企业仍无防治措施。
4.安全事故频发,隐患较多
许多民营矿山业主素质低,在眼前利益驱动下,忽视安全造成事故和事故隐患,问题是严重的,这在公开报道中有许多例子。
5.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民营矿业占较大因素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经过多次不懈地整顿逐步走上依法办矿轨道,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或“边探边采”、矿业权私下承包、非法转让、无序勘查开发现象严重存在,而这些现象主要是发生在民营矿业企业中。在有些地区仍较突出,不仅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同时,造成对投资软环境极大破坏。此外,有些企业自觉依法交纳税费意识较差,同时加之各方面原因,也难以监控。
三、对我国民营矿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1)民营矿业随着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突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它的发展趋势良好,并已经成为矿业市场的主要主体之一,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投资主体之一。
①民营矿业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大环境。首先是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一系列突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在所有制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这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矿业发展创造了最好的政策空间;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统一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市场体系;三是相关的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矿业权流转制度已经实施,矿业权市场已在建设发展中,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好转,各类中介机构相应发展,基本上实现依法办矿;四是政府职能转变,宏观调控体系得到加强;五是国有矿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国营矿业企业的结构调整等,使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六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同样适用于民营矿业的发展。民营矿业已经具备了发展的大环境。
②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从前述可以看出民营矿业在我国矿业经济中的作用,无论矿山企业数、从业人数、矿石产量、产值等方面均已超过国营矿山企业并将进一步发展。在有些方面起到国营矿山不可替代的作用(见表5-2),对其存在的问题,既要重视克服,又要客观分析和看待,如对资源有其破坏的一面,又有建设的一面,有落后的技术,又有应用先进技术的企业,总之要在发展中扬长避短。
③在矿业权市场中开始显示其活力。随着相关矿业权市场运行的法规相继出台,探矿权市场交易活动日趋活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国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资金已经超过国家投入(包括中央与地方),有些省(区)社会投资高达70%左右,如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而社会投资中大部分是民营矿业企业,目前民营矿业企业在矿业权市场上,已经逐渐显示出其活力和实力,而且还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
(2)我国民营矿业在社会经济条件、法规政策条件、矿业资源条件以及民营矿业内在条件共同作用下,在发展和竞争中将不断整合、淘汰、升级,也将出现并将较长时间存在的大部分“大、少、小、散、低”矿山企业和从无序向有序、从粗放到集约的规模型先进企业同时并存的局面。前一种企业在不断的整顿、规范和严格管理下,也将得到质的改善,而后一类企业已经开始出现并将日渐增多,如福建紫金股份有限公司追求资本、市场、资源、人才的扩张和管理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矿业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是2001年国有股退出成为民营矿业,现已发展成为总资产31亿元,200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规划建设的13个大型煤炭骨干企业之一;江西崇义章源钨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原濒临破产的3个国营小矿,从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扩大储量入手,延伸发展下游高技术含量产品,不断扩展市场,形成资源、经济效益双提高民营矿山企业;福建天宝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投资矿业产业,从收购采矿权入手,现已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矿业企业,组建一支精干的地质找矿队伍,每年从利润中拿出50%来进行风险勘查,像这样的企业在不断增多,形成矿业权市场中一股推动力量,推动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表5-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统计表(1986~2002年)
(3)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商业性矿产风险勘查仍是少数。近年社会资金投资矿业勘查开发总体增长幅度较大,并已超过国家财政投入,这是事实,但据调查,民营矿业企业投资勘查的矿产地大多都是过去发现并曾经工作过,风险较少的或不需要做过多勘查工作的地表小矿,还有的虽取得“空白地”探矿权,但实质并不做地质勘查工作,或发动“群众”报矿或仅做路线踏勘,发现线索即开采“以采代探”,因此,从勘查登记项目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实际上民营矿业对普查(预查)阶段投资极少,这应有清醒的估计。
(4)对民营矿业要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鉴于民营矿业已成为矿业权市场的主体之一,并推动着矿业权市场和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对其加强管理、指导、服务与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民营矿业这个群体中各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规模、技术状况、资源配置、生产方式等差异太大,因此必须对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提出不同的运作规范,不能一把尺子量全部,国土资源部应把民营矿业全面纳入管理范畴,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强化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推动这个市场主体不断健康的发展。根据现状,当前应解决的要点是: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既为民营矿业提供合法的发展空间,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也为对其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法规依据;继续推进矿业权流转制度,加强其市场建设,特别是明晰矿业权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和规范,要分类分级,特别是准入不能只以出价款多少而定;强化监督力度和机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特别防止一些负面行为;建立和提供完善的服务体系,当前特别应整顿、规范中介评估组织,不然将失去其市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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