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上班,领导强制我们买东西,不买罚钱,这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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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不是赔偿性罚款,只是他要冲业绩,那绝对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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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损失,并可从其工资中扣除。
用人单位虽没有罚款权力,但可就损失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两者的结果都是劳动者要掏钱,基本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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