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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初,忽必烈在强化中央专制集权的思想指导下,参照宋金制度,逐步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
行省制:中央设中书省,总览全国政事。
地方设行中书省,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共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十行省。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省之下设路。子啊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疆设有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等机构,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
土司制度:元朝实行比较开明的宗教和民族折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册封,扶持和肯定当地权贵和中央指派的官员,任命他们为土司,对当地进行管理的制度。
行省制:中央设中书省,总览全国政事。
地方设行中书省,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共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十行省。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省之下设路。子啊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疆设有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使司等机构,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
土司制度:元朝实行比较开明的宗教和民族折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册封,扶持和肯定当地权贵和中央指派的官员,任命他们为土司,对当地进行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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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实行了行省制度,加强了对边远地区包括台湾和西藏的管辖,西藏正式归属中央政权,成为元朝的一个行政区。行省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作为我国的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元朝建立后,为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按照民族成份和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居民划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为蒙古人,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可以担任官吏,拥有大量土地。第二等级为色目人,主要包括西夏人、中亚各族人、东欧人等,有一定的特权,可以担任低级官吏,可以携带兵器等。第三等级为汉人,主要包括女真人、契丹人以及北方的汉族人等,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十分富有,但在法律上受限制较多,也有一些人可以担任较高职位。第四等级为南人,主要指南宋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他们当中也有一些人很富有,但却受到元朝法律严厉的制约。等级制度与诸色户籍制度结合,形成了元朝政府对社会的控制网络。虽然有等级制度存在,但蒙古人中依然有很多贫困者,第三、四等级中也有大量的剥削者,阶级矛盾依然是最主要的社会矛盾。这种等级制度是阶级压迫与民族斗争的产物,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分化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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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实行行省制,除河北,山西山东都中央直接管理外,地方设行中书省,边远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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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和封建制度渐趋衰落阶段。原始社会 中国的原始社会,农业是当时的主要生产部门,畜牧业也占有重要地位,手工业也很发达,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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