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与诈骗罪、绑架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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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传销都属于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传销是一种古老的金字塔骗术,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异,出现了网络传销的概念。传销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传销的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变相传销活动则是以高利润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也有一些企业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认为这些人的传销活动是合法的。其实,有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经营上可以随心所欲,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
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传销都属于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传销是一种古老的金字塔骗术,后来发生了一些变异,出现了网络传销的概念。传销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传销的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变相传销活动则是以高利润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对参加者承诺的利润回报,远远高于正常的经营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也有一些企业是以其合法的身份,如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认为这些人的传销活动是合法的。其实,有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在经营上可以随心所欲,企业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业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都是违法的。
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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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均不同,量刑也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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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刑法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此罪的,必然是一个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或者关键人物,大多数参与其中的人是不被追究的。构成罪的行为,不但侵犯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时他还侵害本组织内成员的利益,侵害的手段可以包括欺骗、诈骗或者非法拘禁等。绑架罪是一种既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又侵害其财产安全的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编造谎言欺骗对方使其主动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这三条罪都是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但犯罪的客体却相差很远。
以上粗略分析,共同探讨。
以上粗略分析,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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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是扯机巴蛋。别给我讲什么法律,你根本不懂法。传销分二种哪二种产呢。哥来告诉你。一种是自愿,另一种是什么呢,当然是不自愿啦。但不管是哪种方度,只要是被迫,那么:哥来告诉你,一律是绑架。为什么呢?你说的什么国家宪法第几章节,我没那么多屁话。我只知道,人--是一个物体,用马克思主义来论呢,就是只要用手,工具,或其它方式,能把你带到你不想去的地方去,不通过思想,直接用摩擦力,拳头的撞击力。或其它互为反作用力等,不管产生多少牛顿。把你运行到你本不想去的地理位置。这就是一种侵害。也就是传说中的传销啦。他和绑架一回事。所以治罪,直接治力量源的罪,力量源在哪啊。当然是谁拉你过去谁就是啊。可以不治鑫字塔上的头目,但一定要治力量源。不然力道能量学无从说起。好似头目也有头目的苦中吧。要是这样那不是他们都没罪了吗。所以你脑子不要想多了,眼见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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