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在展业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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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修改,但在
国际保险理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
法》中只字未提,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
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
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
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
作中都将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
原则”一起列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加以论述,从此我们可以
得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
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如何判断何为保
险事故的问题,成了困扰理论界和实践的难题。而解决这
个问题的法宝,在大陆法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在
英美法系为近因原则,在我国一般以近因原则名之。
近因的确认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环节,对于此国
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于近因的归
纳。他把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十分简便、明了。
1.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
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事件
导致了第二个事件,第二个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个事件,以此
类推,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
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没有联系,或出现
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
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
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
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
因为其他事件。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
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
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
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
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
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
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
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
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
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
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
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
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
义原则进行衡平。
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
归纳为两点:①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
不作近因考虑;②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
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
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
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
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
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
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
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
发生的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
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会对我们处理类似
案件起到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
漏法条,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
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结,而其在确
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关法律对近因原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
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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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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