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电动车禁止上楼的<strong>法律法规</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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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电动车禁止上楼的法律法规: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着电梯的普及,为人们带来极大方便。可随着电动(瓶)车的普及,充电却让楼上楼下的人,时时刻刻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电动车通过电梯上居民楼,再放在楼道或是家里充电,都存在安全隐患。
车主不规范停车充电,在室内、楼道充电,一旦引发火灾无处可逃私自拉线充电。引起电容量不足,电路过载引发火灾。电动车一旦发生火灾短短的几分钟内,燃烧的大量有毒黑色气体会充斥整个室内,一氧化碳被人吸入体内极会致死。
电动车发生火灾有以下原因:
1、电池使用年限长了,内部线路容易短路引起自燃,或者电池安装不规范,在长期使用、摩擦后也会导致短路,从而引发电池起火;
2、很多家庭可能有两辆电动车,有时会出现充电器混用的情况。这样不仅会对电动车造成伤害,还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与原厂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容易引发电气故障;
3、过度充电也会导致火灾,比如充电时间超过12个小时甚至更长。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着电梯的普及,为人们带来极大方便。可随着电动(瓶)车的普及,充电却让楼上楼下的人,时时刻刻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电动车通过电梯上居民楼,再放在楼道或是家里充电,都存在安全隐患。
车主不规范停车充电,在室内、楼道充电,一旦引发火灾无处可逃私自拉线充电。引起电容量不足,电路过载引发火灾。电动车一旦发生火灾短短的几分钟内,燃烧的大量有毒黑色气体会充斥整个室内,一氧化碳被人吸入体内极会致死。
电动车发生火灾有以下原因:
1、电池使用年限长了,内部线路容易短路引起自燃,或者电池安装不规范,在长期使用、摩擦后也会导致短路,从而引发电池起火;
2、很多家庭可能有两辆电动车,有时会出现充电器混用的情况。这样不仅会对电动车造成伤害,还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与原厂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容易引发电气故障;
3、过度充电也会导致火灾,比如充电时间超过12个小时甚至更长。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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