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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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