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电影完成!要经过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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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送审的电影片种: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二)纪录片;(三)科教片;(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五)专题片;(六)其它电影片。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混录对白双片;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原拷贝;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标准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译制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根据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 一、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 另须注意: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 份,或(1)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2)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 本(梗概)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三、期限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附件: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一、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条件:
(一)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 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二)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三)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根据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第3号令)
二、送审电影需提交的实物事和资料:(一)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混录对白双片;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2)审单位初审意见;(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4、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二)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原拷贝;2、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创人员名单;(4)电影片内容简介;(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三)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标准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3、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四)送审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译制拷贝;2、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审查程序(一)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三)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四)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五)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六)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七)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办法:(一)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1、国产电影片(1)一个标准拷贝;(2)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2、进口电影片(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2)中外双方签定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3、实物和材料齐备后,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根据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 一、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二、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 另须注意: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 份,或(1)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2)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 本(梗概)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三、期限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附件: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一、 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条件:
(一)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
(二)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
5、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 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6、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7、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二)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三)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批程序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将审核同意意见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征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文化部的意见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根据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第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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