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能否以保险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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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如果潘某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那么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即使潘某未主张,法院也会依职权将其列入。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而且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就不需要再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潘某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潘某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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