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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定义如下: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还有变质的,被污染的,必须取得批文而未取得批文号,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生产的。
假药是指药品中所含的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而劣药是属于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大,假要是不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药品,而劣药是属于成分含量不够。
假药劣药的危害如下:
1、误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并且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
2、严重者可以致残,如耳聋、失明、大脑迟钝、神志不清、偏瘫等;
3、孕妇使用假药可致胎儿畸形、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4、儿童使用假药,可致发育迟缓,智商下降,最后,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假药。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还有变质的,被污染的,必须取得批文而未取得批文号,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生产的。
假药是指药品中所含的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而劣药是属于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两者之间的区别非常大,假要是不存在任何国家规定的药品,而劣药是属于成分含量不够。
假药劣药的危害如下:
1、误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可能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并且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
2、严重者可以致残,如耳聋、失明、大脑迟钝、神志不清、偏瘫等;
3、孕妇使用假药可致胎儿畸形、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4、儿童使用假药,可致发育迟缓,智商下降,最后,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是假药。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是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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