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保异地报销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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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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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保异地报销新规如下:
1、异地工作、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刷社会保障卡结算住院费用。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在出院后的一个季度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材料(本须知中所称住院医疗材料内容与本处相同),包括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或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3、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门诊医疗材料(本须知中所称门诊医疗材料内容与本处相同)包括: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
(2)医疗费用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3)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4、参保人员转外省,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及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住院费用,在备案有效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医疗材料或门诊医疗材料;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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