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产权继承权问题!~谢谢
我家的老宅,房产证户主是爷爷的名字,户主下面的共有人是我爸爸的名字,爷爷已经过世,奶奶还健在,还一个姑姑,想请问下,在姑姑不会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这产权的继承是怎么分配的?...
我家的老宅,房产证户主是爷爷的名字,户主下面的共有人是我爸爸的名字,爷爷已经过世,奶奶还健在,还一个姑姑,想请问下,在姑姑不会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这产权的继承是怎么分配的?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只有姑姑和爸爸继承的话是怎么分配的?
是有共有人的,那就是房主是我爷爷,房主下面有个共有人栏,这栏是我爸爸的名字 展开
是有共有人的,那就是房主是我爷爷,房主下面有个共有人栏,这栏是我爸爸的名字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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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吧,确实需要看下房产证,因为涉及到共有的问题,继承先需先将共有份额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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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谢谢你对我问题的回答。
就像我上面所说,房子是爷爷和爸爸共有,爷爷过世后,是不是只有爷爷那半用来继承,爸爸那半还是爸爸的,只是爷爷那半分成三份继承给(奶奶,姑姑和爸爸)?是这个意思吗?那如果这时候奶奶放弃继承呢,是不是就是爷爷那半就只有姑姑和爸爸对半分了?那是不是对于整个房产的分配就是姑姑25%,爸爸75%,是这样的吗?
追答
共有也有份额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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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的朋友,麻烦你看下你家的房证
没有什么
房产证户主是爷爷的名字,户主下面的共有人是我爸爸的名字
的情况
房产共有的房产证不存在什么户主的问题
户主那是户口本
如果单纯说你说的情况
大致是房产共有(其实估计不是这么会事)
然后你爷爷过世
那么该房的1/2是遗产
应该由你父亲\姑姑\奶奶均分
这个是在姑姑不会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这产权的继承是怎么分配的
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只有姑姑和爸爸继承的话是怎么分配的?
该房的1/2由你父亲\姑姑均分
没有什么
房产证户主是爷爷的名字,户主下面的共有人是我爸爸的名字
的情况
房产共有的房产证不存在什么户主的问题
户主那是户口本
如果单纯说你说的情况
大致是房产共有(其实估计不是这么会事)
然后你爷爷过世
那么该房的1/2是遗产
应该由你父亲\姑姑\奶奶均分
这个是在姑姑不会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这产权的继承是怎么分配的
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只有姑姑和爸爸继承的话是怎么分配的?
该房的1/2由你父亲\姑姑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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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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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不放弃继承的话,如果你爷爷没有其他债务,则遗产的一半是给奶奶的,剩下的一半是你姑姑和父亲继承;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则遗产在你姑姑和父亲之间平分。当然,如果你姑姑没有尽赡养义务,是可以适当减少遗产或不分与遗产的(前提条件是已经保留了依靠你爷爷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抚养人的必要份额)。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那共有人都没份了吗?姑姑和爸爸都有赡养老人,爷爷也没有任何其他债务。按我上面说的,如果奶奶放弃继承,房产按百分比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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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其他权属主张,不考虑奶奶共有份额的前提下,仅以房产证上记载产权继承:
一、爷爷去世后,房产一半属于继承财产,由奶奶、姑姑、和你爸爸三人平均继承。
二、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则爷爷一半由姑姑和爸爸平均继承,即一人一半。
一、爷爷去世后,房产一半属于继承财产,由奶奶、姑姑、和你爸爸三人平均继承。
二、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则爷爷一半由姑姑和爸爸平均继承,即一人一半。
追问
你的意思是不是房子共有人是我爸爸,也就是房子一人一半,爷爷一半爸爸一半,爷爷去世后,爷爷的那半来分三份(奶奶、姑姑、爸爸),爸爸的一半还是爸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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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将共有人(父亲)的份额剔除(属于父亲),拥有继承权的人,继承被继承人所属的份额。如果奶奶不放弃继承,奶奶将跟姑姑、父亲仨人均分房产中爷爷所属的份额。如果奶奶放弃继承,则有父亲跟姑姑二人,均分房产中属于爷爷的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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