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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消防的基本任务如下: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消防的灭火器有以下: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
2、化学泡沫灭火剂,有一定的发泡倍数,抗烧性强,持久性好,能够覆盖着火的液面上,具有很好的覆盖、冷却作用。
3、普通泡沫灭火剂,具有覆盖、冷却灭火作用、可以有效扑救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烷,但不宜扑救醇、酮、醚类等水熔液体和气体烷。
4、二氧化碳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图书和档案大火,以及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钾、钠、镁、铝等氢化物等物质的火灾区,也不易扑救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燃烧原物质火灾和某些物质(如棉花)内部阻燃。
5、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区,以及某些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但要注意对容器或物质的冷却降温,以免引起复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的基本任务如下:
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3、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口和通道,以便人员逃生和物资疏散;
4、彻底查清火灾、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以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消防的灭火器有以下: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应用方便,来源丰富,价格低廉。
2、化学泡沫灭火剂,有一定的发泡倍数,抗烧性强,持久性好,能够覆盖着火的液面上,具有很好的覆盖、冷却作用。
3、普通泡沫灭火剂,具有覆盖、冷却灭火作用、可以有效扑救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烷,但不宜扑救醇、酮、醚类等水熔液体和气体烷。
4、二氧化碳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电器设备、精密仪器,图书和档案大火,以及不大的油类、气体和一些不能用水扑救的物质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钾、钠、镁、铝等氢化物等物质的火灾区,也不易扑救某些能在惰性介质中燃烧原物质火灾和某些物质(如棉花)内部阻燃。
5、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火灾区,以及某些不宜用水扑救的火灾。但要注意对容器或物质的冷却降温,以免引起复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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