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部队的我想离婚怎么办
军婚是荣耀的,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荣誉是对军人为党和人民事业所做贡献的道德评价,也是军人对这种贡献的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实践充分证明,军人荣誉是鼓舞上进,提高士气,巩固与增强部队战斗力,发挥全军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一切困难,战胜一切敌人,完成一切任务的巨大力量。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全军每一名官兵只要他们在工作中做出成就,在事业中成功,党和人民就给他们以一定的荣誉,鼓励他们做出更大的贡献。军人荣誉观念是指军人对光荣的名誉的认识和态度。在军队集体和优良传统的熏陶下,我军青年官兵基本上能够正确对待荣誉,逐渐形成了与我军性质和特殊使命相适应的荣誉观念。第一、有正确的荣誉感。绝大多数青年官兵在工作上能够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希望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一定的成绩,得到单位领导和周围同志的肯定,实现自身存在价值。但在荣誉面前却很谦让,能够真心实意地把荣誉让给别的同志,不争功抢功,不计较个人得失,表现了良好的军人风范。得了荣誉不沾沾自喜,能够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对自己不断地一分为二,时刻发现和克服自己的缺点,听取接受各种不同意见,把成绩和荣誉作为前进的动力和起点,争取做出更大的贡献。第二、公平竞争荣誉意识强。青年军人公平民主意识强,希望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来获得荣誉,不愿意看到在评功评奖时有不下之风的现象。第三、能够正确处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青年军人基本上能够摆正个人荣誉的位置,清醒地意识到如果没有集体的荣誉,也就不会有个人的荣誉。把个人荣誉归功于集体的努力,归功于所在集体的领导和同志们帮助与支持,而不是把它只看作是个人行为的结果。把集体力量和作用置于个人之外。此外,在军人的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中,青年军人大多都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十分珍惜集体荣誉,在集体中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巩固和发展集体荣誉,不断为集体创造新的荣誉,争得新光彩。不仅不做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而且敢于同损害集体荣誉的各种行为作斗争,保护集体荣誉,使其不受玷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