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传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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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一、传销发展形成
1、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
2、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
3、中国式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传销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二、辨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三、传销行为方式
①“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
②“拉人头”: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
③“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传销发展形成
1、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
2、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
3、中国式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传销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二、辨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三、传销行为方式
①“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
②“拉人头”: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
③“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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