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案例分析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一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一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展开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用?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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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专利许可使用费是由主权国家专利法规定和保护的,该项日本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中国销售,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2)需要。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受日本专利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返销日本,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不需要。该项日本专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将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因此中国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专利有效期满,意味着专利权失效,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并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该项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无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3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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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
(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
(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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