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1999年9月21日,上海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副经理刘辉与江西某陶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集团)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由上海公司作为江西集团的上游牌瓷砖在... 1999年9月21日,上海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副经理刘辉与江西某陶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集团)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由上海公司作为江西集团的上游牌瓷砖在上海市场销售的总代理商,合同为期一年,上海公司应付江西集团30万代销押金,合同纠纷管辖权在江西集团所在地法院。江西集团盖章,上海公司刘辉签字,但公司未盖章。嗣后,上海公司于1999年10月、11月间分三次将30万付给对方,江西集团发来两个火车皮的瓷砖(保价10万元)。随后江西集团即因与其他公司纠纷被法院查封、停产,无货可发,上海公司要求退回代销押金,江西集团主张以所发之货抵销,遂起纷争,上海公司诉至浦东法院,江西集团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提起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其所在地法院,上海公司辩称因其未盖章合同未成立,因而约定管辖条款并未生效。
问:
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从本案中应吸取些什么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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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lyl980515
2012-06-23 · TA获得超过38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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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灶樱枣合同成立。合同虽没有经上海公司盖章,但上海公司向江西公司支付押金款30万以及江西公司向上海公司发货的行为说颂伏明,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接受,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隐拆
2、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权在江西集团所在地法院,所以上海法院是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江西法院管辖。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注意主体的资信调查,履行能力的评估,以减轻或避免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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