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查屡犯的定义
法律分析: (一)屡查屡犯问题的内生性 屡查屡犯所体现的合规、操作风险问题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并且在大多情况下风险损失与收益的产生没有必然的联系,银行不能保证因承担操作风险而获得收益.合规、操作风险问题重复出现,但不必然出现案件,发生损失,损失产生有概率性,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导致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二)屡查屡犯问题的复杂性 从总体上看,由上而下股份制改革导致基层机构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体制改革了,但机制还没到位,这是产生屡查屡犯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是在内控合规机制方面,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控制分散,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