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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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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