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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入选者。
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4.“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