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有效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编号是
20世纪90年代, 国际放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突出体现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表第60号出版物提出放射防护新建议书[2], 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15号安全丛书发表6个权威国际组织联合倡议制定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IBSS)[3]。ICRP第60号出版物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 加速了我国联合研究制定统一的第四代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4]。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以ICRP第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 结合我国实际等效采用IBSS, 并吸纳ICRP和IAEA有关新出版物原则, 与国际放射防护领域新进展接轨。同时, 按我国国家标准规范制定的GB 18871-2002保留了既往国家标准实施中证明行之有效又与新原则相符合的内容, 因而又具有我国特色[5]。这是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指导放射防护工作的指南。
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由前言、十一章和九个附录组成。标准的前言、第1章范围和第2章定义等三部分是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1)要求的格式, 给出每个标准都应有的概述要素, 明确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并定义本标准中所采用主要术语。由于新基本标准有126条术语, 第2章仅写一句导言, 详见附录J。
GB 18871-2002规定的内容按一般要求、主要要求和详细要求三个层次逐层深入。标准的第3章一般要求和第4章对实践的主要要求、第5章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从一般要求和主要要求这两个层次上概述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要求的总原则。
标准的第6章至11章, 分别针对6种照射对象与情况提出详细要求, 展开实质性内容。第6、7、8章分别专门较具体规定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控制原则。第9章潜在照射的控制, 强调重视辐射源的安全。第10章和11章分别就应急照射情况和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提出具体要求。属标准第三个层次详细要求的这六章是标准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