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生产水果酒需要那些证件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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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食品企业所需的资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卫生注册证,分别归属卫生部门、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管理。
在这三个资质的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
1.卫生部2005年12月25日颁布,2006年6月1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令,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因此,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和餐饮企业均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有一点一定要注意的是,属于食品链上的企业也都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如为食品企业提供内包装材料的塑料加工企业、消毒液生产企业等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个别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与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造成部分产品没有在卫生许可的范围之内。
以下问题也会偶尔遇到,但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这些类似的问题会更多的出现,因此建议加强关注:
1.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3.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同时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5.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关于生产许可证:
目前必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包括:(实施无证查处的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 )
涉及的产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还有其他要求我们需要关注: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6.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关于出口卫生注册:
早在2002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就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卫生注册,这是我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管理的主要途径。
20号令中需要卫生注册的企业包括:
分类号 产 品 类 别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这里只能为您初步解答一些问题,也许不尽详细,食品行业的新规比较多,您可以去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咨询下,祝节日快乐~
在这三个资质的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是:
1.卫生部2005年12月25日颁布,2006年6月1实施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0号令,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因此,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和餐饮企业均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有一点一定要注意的是,属于食品链上的企业也都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如为食品企业提供内包装材料的塑料加工企业、消毒液生产企业等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个别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与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造成部分产品没有在卫生许可的范围之内。
以下问题也会偶尔遇到,但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多样化,这些类似的问题会更多的出现,因此建议加强关注:
1.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2.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3.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并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同时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5.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关于生产许可证:
目前必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包括:(实施无证查处的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 )
涉及的产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还有其他要求我们需要关注: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3.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6.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7.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
关于出口卫生注册:
早在2002年5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令就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办理出口卫生注册,这是我们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管理的主要途径。
20号令中需要卫生注册的企业包括:
分类号 产 品 类 别
Z11 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
Z12 酒类
这里只能为您初步解答一些问题,也许不尽详细,食品行业的新规比较多,您可以去当地的行政服务中心咨询下,祝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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