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屋问题(2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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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
另补充当时以白表申请居屋,放售时间亦都是父母两人的名字,已卖10年.
, 更新2:拥有一店铺是指(租用)
,法例规定曾拥有居屋想再申请公屋,必需符合下列条件:1.经法庭裁定破产;
2.陷入经济困境以致需要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
3.家庭环境逆转,例如离婚、家庭经济支柱身故等;
4.家庭收入锐减,以致难以偿还按揭贷款;
5.家庭面对健康或个人问题,但严重程度不足以令他们符合接受体恤安置的资格。
,参考: 房委会,1. 你父母曾买过白表居屋, 唔可以再申请公屋的, 因为一生人只可以拿一次房屋服利, 但系房署亦都有一些恩恤安排, 如楼上网友所讲的几点, 如能提供证据房署系可以再次接受申请公屋.
2. 就算两老把资产都转名, 亦都唔付合恩恤的资格, 老实讲最简单符合方法就系破产或攞综援, 而且你亦要谂谂, 如果转左名比你, 你又合唔合资格申请公屋呢 ?? 查都查死你啦, 再讲你都打算结业同卖车, 无谓搅咁多野啦
3. 你父母的名字系唔可以加入名单内的, 房署会查到佢地系不合资格申请公屋人士, 到时只会要你取消佢地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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