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保险能重复投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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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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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汽车商业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是存在的。

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需要注意到的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扩展资料:

关于商业汽车车险“高保低赔”的争议的解决:

”示范条款“还进一步扩大了车险的责任范围,如对现行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

此前车险条款中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争议较大,而“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了第三者范围。

其中,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此外,“示范条款”还精减整合附加险,扩大了主险承保范围,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

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而此前车险条款中的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也被删除,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商业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商业车险“高保低赔”争议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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