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好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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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办。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准备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准备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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