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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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再有人带我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 合同解除权 。但在运用这一解除权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两个关节点:一是书面通知, 通知解除合同 不是辞职,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需要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提前30天,从送达 解除合同通知书 之日起算,满30天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满30天之前,劳动者应当 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 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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