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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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一、有以下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有以下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

它们之间的连线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络,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 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三) 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 (六)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 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有以下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有以下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碧险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14年新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专案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参考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百度百科
:baike.baidu./link?url=Sk4uED8ezlun_N1W3n25l4Bjs5IMDf_uGlJ5x87vYPvLkR4KfyTXTylie11e11Z5CyxvibjeqgWkayIln4W9wZec75q7-Ws_uexb0OoHYYJ1tNQ7dTY2D9HiCe3CPBpw0peRdmihATUKZPTtG3gYIyHuSt2oAy699vfYOmTjScH_2qpoLCmBA2sH5pk7h09F

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资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装置、设施;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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