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属于公务员吗
法官属于公务员。
法官属于公务员。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广义的公务员。法院系统的员额法官、法警、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属于公务员,但只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才能独立或者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通过国家中央和地方各个省的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系统,从事审判员工作的,都是正式在编的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
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西部或经济落后地区办事不正规,一些所谓的“法官”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公务员编制,最多是聘任制人员,他们和公务员是有本质区别的。
显然,当下的司法系统不但把法官作为标准的公务员,而且还设计了一套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相对应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和公务员离岗制度相似的法官离岗制。
但这种公务员管理思维与法官的工作本质、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相冲突的。这里,可以法官离岗制作为样本来剖析。
法官离岗制的基本内容是:目前国内的不少法院规定,五十多岁的法官必须退出岗位,但与退休不同,法官离岗不影响薪水,也不影响其后的工资晋升。法官离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的新陈代谢,但却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官审判资源的紧张,影响司法审判的质量。
在沿海地区某基层法院,几年内26名法官陆续离岗,使实际参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不到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半,一线的年轻法官超负荷运转、审案质量难以保障,那些富有经验的离岗法官却无事可做。
这种闲置老法官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司法审判依赖经验的规律。世界各国都公认,阅历广、经验丰富是老法官的资本,他们应是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研究表明,五十多岁是人经验、知识、心理的最佳时期,让此年龄段的法官离岗是司法资源的浪费。
国外没有法官离岗制度,其法官退休制度极其重视珍惜司法资源:一是高退休年龄,德国联邦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其他法官为65岁;美国加州法官退休年龄是年满70岁且任职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且任职20年以上;二是多采取许可退休制,法官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退休,但不强制其退休。
对法官的管理应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近来提出了把法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的思想,相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对之也奔走呼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分类管理,特别是独立的法官退休制度还心存疑虑。
总之,法官是公务员,但却被按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归定,在经验最丰富的时候退休了,这对司法机关来说是很大的浪费。
有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西部或经济落后地区办事不正规,一些所谓的“法官”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公务员编制,最多是聘任制人员,他们和公务员是有本质区别的。
显然,当下的司法系统不但把法官作为标准的公务员,而且还设计了一套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相对应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和公务员离岗制度相似的法官离岗制。
但这种公务员管理思维与法官的工作本质、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是相冲突的。这里,可以法官离岗制作为样本来剖析。
法官离岗制的基本内容是:目前国内的不少法院规定,五十多岁的法官必须退出岗位,但与退休不同,法官离岗不影响薪水,也不影响其后的工资晋升。法官离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人员的新陈代谢,但却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官审判资源的紧张,影响司法审判的质量。在沿海地区某基层法院,几年内26名法官陆续离岗,使实际参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不到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半,一线的年轻法官超负荷运转、审案质量难以保障,那些富有经验的离岗法官却无事可做。
这种闲置老法官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司法审判依赖经验的规律。世界各国都公认,阅历广、经验丰富是老法官的资本,他们应是国家的宝贵司法资源。研究表明,五十多岁是人经验、知识、心理的最佳时期,让此年龄段的法官离岗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国外没有法官离岗制度,其法官退休制度极其重视珍惜司法资源:一是高退休年龄,德国联邦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其他法官为65岁;美国加州法官退休年龄是年满70岁且任职10年以上,或年满65岁且任职20年以上;二是多采取许可退休制,法官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退休,但不强制其退休。
对法官的管理应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近来提出了把法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的思想,相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对之也奔走呼吁,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分类管理,特别是独立的法官退休制度还心存疑虑。
总之,法官是公务员,但却被按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归定,在经验最丰富的时候退休了,这对司法机关来说是很大的浪费。
法院也是公务员招录中的重要单位之一,而且也是招的人数比较多的单位。法官助理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自考、成人教育也可以),法学类专业,部分发达地方法院要求本科也得是法学专业,这就意味着即使你是法学研究生但是本科不是法学专业也不行。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