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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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达普法
2022-12-19 · TA获得超过26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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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卫健委: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防控】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我们最近听到的“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意义何在?
      语音版,直接点击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大家搜索关键词“隔离期逃跑”就可以看到很多类似新闻,都出动了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解读】
      所以,虽然新冠肺炎被卫健委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措施实现了我们如今每天都关注的新闻关键词——“隔离”。
      罗超律师 :
      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山西公共频道《法眼》栏目特邀律师、太原电视台《有话好好说》《并州之剑》特约律师、太原综合广播 FM90.4《律师面对面》《新闻有态度》和新闻栏目特约点评嘉宾。《无讼》《法透社》等专业法律公共平台约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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